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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法一向以“严苛”闻名于世,时至今日秦朝法律依旧是中国历史上为数不多的“以重刑换取臣服”的法律体系。不过随着历史进步的必然性,严格的法律在之后的朝代便开始被逐渐摒弃,取而代之的种种法律也演变的愈发宽容。不过我们万万不可就此否定了秦法在中国历史上举足轻重的地位,尽管已经过去了几千年,但秦朝法律依旧是我国历史学家们研究中国古代法律演变的重要参考依据。
在上一篇文章中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了秦朝法令的主要立法思想以及所展现出来的基本特色,本期文章小便便会从秦朝的法律形式入手,为大家讲述这个中国历史上首个封建王朝在法律层面的种种深层含义。
秦朝的法律形式非常复杂多变,但小编通过多方面史书的查找依旧可以为大家大致规划出以下几类:
第一类:律
商鞅变法改法为律,之前秦朝一直使用的“法”逐步被“律”所取代。秦朝初立之时,秦始皇委派有关人员制定了秦初六律:即《盗》、《贼》、《囚》、《杂》、《捕》、《具》。不过随着秦朝在全国范围内的全面统一,这六大律明显已经不能符合时代发展的需求了,秦始皇遂根据当时统治的需要再次制定了种类繁多的各种律文,最为著名的就是《秦律十八种》以及《秦律杂抄》,同时在我们后面要介绍的《法律答问》中也多次出现了“律曰”的字样,由此可见,“律”在秦朝法律中的普及程度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地步,我们也可以大致认为“律”在当时已经成为了秦朝国内主要的法律形式。
第二类:令(制、诏、命)
据《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六》记载,秦始皇为了显示自己至高无上的权威,曾经说过这样一段话:“命为制,令为诏,天子自称为朕。”由此可以很明显发现,在秦朝“命”、“制”、“令”、“诏”其实没有太大的区别。“制”、“诏”在当时是皇帝专属使用命令的名称,这样一来便可以和其他大臣所发布的命令区分开来,从而获得更具有权威以及更具有高地位的法律效果。(“制书,帝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 出自《史记·秦始皇本纪·集解》)不过“制”更多用于皇帝对于某件特定事件的指示,而“令”则才多用来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如《焚书令》)。
不过通过我们对于史书的详细查询,秦朝年间政府对于“令”与“律”的使用区分的并不是特别详细,有的时候这两种法律形式甚至会完全混为一谈。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秦简中发现的《田令》与《田律》其实完全是一种法律形式。到了后面秦朝政府也经常将“律”与“令”并列使用,在秦简《语书》中就出现有关于秦朝政府并列使用律与令的文字记录:“修法律令”、“法律令已布”。
第三类:式
“式”作为一种文书程式完全起源于秦国,在春秋战国其他国家中几乎很少看到有关于“式”的记载。在1975年12月出土于湖北省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中详细记载了秦朝对于案件的调查勘验以及审讯等程序。不过“式”在秦朝国内的使用普及率并不高,主要原因还是来源于这种文书程式一般用于案件的调查记录。
第四类:法律答问
商鞅变法时商鞅曾经多次向统治阶级强调:“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出自《商君书·定分》),其大概意思就是统治阶级制定法律必须要让百姓们明白,而秦朝在建立之初依旧严格遵循了商鞅在商鞅变法时期所提出的理论,为此秦始皇也委派专人编撰了一本以问答的形式体现法律形式的《法律答问》。
秦朝时期国家政府解释法律是由各地由国家政府所设置的官吏统一进行的,因此由国家政府委派编定的《法律答问》也具有非常强烈的法律效应,在这部法律问答类书籍中明确规定了各种法定所匹定的相应惩罚措施,例如“问:甲的身高不足6尺,他的一匹马一天踢伤别人又偷吃掉了别人田里的庄稼,试问甲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答:此人身高不足六尺,不应当赔偿他人损失。”
第五类:延行事
延行事大概指法庭的判例,前面已经提到过的秦简《法律答问》中就多次出现“延行事”一词,在清代著名学者王念孙著作《读书杂志》对此有过明确记载:“行事者,言已行之事,旧例成法也。”
现在我们继续为大家介绍秦朝刑事法律内容中的刑罚体系
所谓秦朝的刑罚体系在继承春秋战国奴隶制五刑的基础上又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所谓奴隶制五刑大概只在我国奴隶制时代长期使用的“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这5种刑罚的顺序由轻到重,构建了我国社会早期刑罚形式。秦朝政府在这5种基本刑罚上又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拓宽与发展,创造出了类似于“生命刑”、“耻辱刑”等多种新型的刑罚体系。
其一:生命刑
所谓生命刑便是我们通俗意义上理解的死刑,不过秦朝对于死刑的执行也有非常明确的区分,仅仅关于执行死刑的方式在秦朝便具有20多种,下面小编大致为大家介绍其中非常著名的几种。
①具五刑
所谓具五刑,我们大概可以理解为是一种肉刑结合使用的死刑,具五刑的实施程序非常之残酷,如果有兴趣的朋友们可以自行上网进行查询。
②定杀
所谓定杀在前面已经为大家提到的《法律答问》中也有明确的文字记载:“生定杀水中之谓也”,大概意思就是把人活着投入水中淹死。
③阬
阬大概意思就是活埋,在著名事件“焚书坑儒”中秦始皇就将反对其政策的400余名儒生“皆阬之咸阳”。(出自《史记·秦始皇本纪》)
④车裂
相信绝大部分朋友们对于车裂这个刑罚一定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作为中国古代最具知名度的残酷刑罚之一,车裂以为将受刑者的头和四肢全部挂在5辆马车上然后驱马向5个不同的方向进行前进,商鞅变法的奠基者商鞅便是在这样残酷的刑罚下死去。
其二:肉刑(身体刑)
肉刑便是我们通俗意义上理解的身体刑,肉刑不会使受刑者直接死去,而是主要残害受刑者身体的刑罚。
其三:劳役刑
众所周知,秦朝年间修建了许多大规模工程,例如秦始皇的陵墓、长城、阿旁宫等享誉古今的宏伟建筑,如此之庞大的建筑消耗自然对于劳动人口有着非常严苛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增加劳动力,秦朝也在其法律中相应增加了有关于劳役的刑罚。
综上来看本期文章,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了秦朝法律的基本形式以及刑事法律的内容。在下一期文章中小编将会由秦朝的刑事原则入手继续为大家深入解析秦朝法律的深层秘密。
本文参考资料:
《盗》
《贼》
《囚》
《杂》
《捕》
《具》
《秦律十八种》
《秦律杂抄》
《史记·秦始皇本纪·集解》
《焚书令》
《田令》
《田律》
《语书》
《封诊式》
《商君书·定分》
《法律答问》
《读书杂志》
本文作者:放爷球史(今日头条)
原文链接:http://www.toutiao.com/a670480869990021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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